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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至2亿元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收费按概算批复的工程勘测设计收费的4%;
  3.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收费按概算批复的工程勘测设计收费的3%;
  4.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概算批复的工程勘测设计费X类别系数X中标费率。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条(三)进行勘察、测量审查的,不得收取勘测审查费。

第五章 审查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审查合格报告书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还须附现场踏看照片、现场抽芯查看照片及审查意见交换记录,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加盖公章。并将盖章的全套施工图及审查报告交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审查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测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测、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属于重大方案修改的,仍按工程项目基建程序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且经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合格报告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罚则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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