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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机构不得是工程的勘察、测量和设计单位。
  第七条 审查机构只能承担与本单位所具有的勘察、设计资
  质所对应的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图审查任务。
  第八条 审查机构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配备齐全水利项目水工建筑、地质、金结、机电等有关专业;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且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各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 审查内容及时间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发改部门的概算批复;
  2.国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批文等;
  3.初步设计阶段水务工程技术审查意见表。
  (二)全套施工图及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工程计算书;
  (三)勘察任务书及各阶段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测绘成果;
  (四)工程的施工图原则上一次提供,对分期分批提供图纸的,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应满足审查机构审查的要求;
  (五)审查单位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工程等级相符,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关于规范我市勘察设计文件签署及图签格式的通知》(珠建技〔2007〕92号)文的要求;
  (二)勘测、设计成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内容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施工图设计内容及深度要求,是否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三)工程勘测是设计的基础,勘察、测量成果的审查应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包括勘察任务书、可研、初设、施工图各阶段勘察报告,对不同阶段的勘察报告和测量成果,审查机构均应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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