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珠海农渔水〔2012〕96号)
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做好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了《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
本规定经过2011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和法制局审查,同意颁发。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级或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测量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文件审查的备案管理,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审查机构必须建立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及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设计变更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章 审查资格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审查机构对属于第二条规定的水利基建项目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其中,勘测部分的审查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审查机构,以便开展地质勘察、测量成果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