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企业须报送如下材料:
1.提交《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参看附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股东比例构成资料;
3.技术成果证明;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民营科技企业须于每年4月份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表格。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三年对市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原认定的珠海市生产科技型企业,可依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提交资料,换领《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择优从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市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科技攻关、高新技术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市场开拓、融资担保等项目,优先列入政府的扶持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 件:
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
认定申请表
申请企业:
所在行政区:
申请日期: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制
一、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申请书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
厂(公司)自愿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我们认为本企业已达到《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条件,现送上有关材料,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