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科工贸信〔2011〕821号)
横琴新区产业发展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珠海市民营经济工作上水平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16号)精神,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现将《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16号),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参照《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粤科民字[1998]124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民营资本或国内自然人资本全资拥有或占控股地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科技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 有合法拥有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服务的能力企业。
第五条 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含同等学历)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
第六条 企业上一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年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
第七条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主要产品、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总额标准可适度降低。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后颁发《珠海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