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企业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财政局,并同时向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商区国资委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应当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二)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
(三)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函告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
(四)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区财政局向企业开具“闸北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企业根据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和区财政局开具的“闸北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手续。
属于区国资委出资、部门监管的,相关企业的上报材料,相关监管部门、单位的审核意见,以及区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同时抄送区国资委。
第十四条 对企业欠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情况,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五条 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本办法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企业、单位,有拖欠、截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