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区财政局《闸北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闸府发〔2012〕1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国资委、区财政局《闸北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闸北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参照《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
(一) 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 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 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 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直接上缴区财政,纳入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