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企业因国家和市、区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预算单位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的有关规定,制定当年度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具体编制办法,部署年度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工作。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区财政局的部署,编制所监管企业当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际上交情况和支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编制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上报区政府审查批准。
对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批复工作,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统一布置实施。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的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对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