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政府补助收入;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
(二)实施重点发展产业战略项目的支出;
(三)对重点发展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支出,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四)实施战略性收购的支出,包括直接收购支出和通过企业实施的收购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人员安置资金扶持;
(二)债务清理资金扶持;
(三)对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依据国家和市、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支出。必要时可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
第十五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采取对出资企业注资形式的,形成的权益授权预算单位持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采取补贴、补助、贴息等形式,并应当明确具体用途和项目。
第四章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六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编制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一)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