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区本级政府预算,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试行期间,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区财政局及各预算单位按照国家、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试行期间,区政府负责审查批准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第七条 区财政局作为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具体编制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具体组织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四)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收益收缴办法进行收缴管理;
(五)监督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作为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预算单位范围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
(三)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三章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 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是指:
1、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