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闸北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闸府办发〔2012〕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财政局《闸北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闸北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闸北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推进区县开展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参照《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闸北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试行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二)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三)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单位。
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区财政局为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区国资委等负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