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和管理;
5、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报告和督促整改;
6、年度重点(专项)工作的部署和开展;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考核内容:
1、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控制;
2、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责任体系、工作机制的落实;
3、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重要活动、重点任务和专项工作;
4、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隐患的排查治理;
5、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
6、事故报告、应急预案演练、配合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八条 区管重点企业的主要考核内容:
1、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控制;
2、年度工作目标的落实和日常检查的覆盖;
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
4、本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隐患的排查治理;
5、事故报告、应急预案演练、配合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6、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成立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小组 (以下简称 “考核小组”),成员由区安全监管局、区质量技监局、区消防支队和区交警支队派员组成,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年初签约,年中督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考核程序及方法:
1、听取汇报。被考核单位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2、查阅资料。查阅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文件、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等。
3、实地检查。结合日常检查,根据考核需要进行抽查。
4、综合评定。依据年度工作考核细则和相关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实行附加分制度,设定“一票否决”项。
1、考核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死亡控制指标30分,基础管理20分,年度工作任务50分(根据每年的工作任务设定考核细则和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