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纠风办《上海市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普府办〔2010〕58号)
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纠风办《上海市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上海市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实施意见
基层站所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10〕2号)精神,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从2010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全市各街道(镇)的主要基层站所普遍进行1次评议。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评议,使基层站所作风明显好转,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不正之风问题明显减少,服务质量水平明显提高,基层干群关系明显加强。
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街道(镇)党政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基层站所上级主管部门的作用;
(二)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直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边评边改、即知即改;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综合评定;
(五)合理运用评议结果,奖优罚劣,取信于民。
二、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在区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县纠风办总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依托街道(镇)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街道(镇)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基层站所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作用,依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需聘请评议代表。评议代表由街道(镇)聘请,必要时由区县纠风办协调安排。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政风行风调查员、村(居)委会代表、企业和居民代表等构成。评议代表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评议代表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