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协调相关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做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
5.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依法对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依法对未经许可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和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查处。
6.区教委:负责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设立幼儿园、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行为。
7.区文化委:负责依法对文化娱乐场所等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经营行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8.区商务委:负责依法对生猪屠宰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9.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10.国土昌平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经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或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已失效,擅自从事开采矿产品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11.规划昌平分局:负责依法对勘查设计、规划编制等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12.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效能监察;负责监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13.区综治办:负责组织协调专项综合治理行动,并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措施;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14.区环保局:负责依法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涉及环保审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已取得环保许可,但在从事生产、经营、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按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影响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5.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非煤矿山等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的槽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16.区旅游局:负责依法对涉及出国旅游、港澳台及边境旅游等业务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17.区卫生局:负责依法对医疗执业、餐饮服务经营、公共场所经营等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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