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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涉及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7.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要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做到“综合评估、风险可控”。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决策机关要提前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作出重大决策前,决策草案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2012年底前,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

  涉及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8.建立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部门每年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提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报告。决策机关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方案。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区监察局

  涉及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

  9.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突出工作重点,符合本区实际,能够切实解决问题。要紧紧围绕本区工作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热点开展工作,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为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发布施行。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文件、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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