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建立由区政府总负责、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区农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国资委、公安昌平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委宣传部、区编办、区信访办、区维稳办、国土昌平分局、规划昌平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等部门,建立昌平区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指定专门科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门应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队伍,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较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去。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行政调解工作需要和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充分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各种资源,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过程中,要紧密依靠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力量,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组建社会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和调解专家库,积极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
(四)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主要领导应当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本行政机关内部,不得推卸责任。要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