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定期分析上报制度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汇报工作,定期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本辖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文字信息、影像资料及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和区政府法制办报告,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区政府法制办要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二)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要根据本辖区、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辖区、本部门的行政争议,及时跟踪调解进展,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区政府定期对各镇(街道)、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督导,并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建立由行政机关主导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对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建立行政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工作补贴等各类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健全行政调解经费拨付制度。
(六)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本辖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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