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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一)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充分运用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深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和解协议内容记录;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和其他行政复议机构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切实做好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规范。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裁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优先进行调解,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三)积极配合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诉讼案件诉前、诉中协调工作。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统筹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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