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
(通政发〔201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中央和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苏发〔2011〕4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新形势下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中央、省到市都十分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使广大退役士兵得到了妥善安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由政府指令性安排的政策与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城乡有别、待遇不一的安置政策越来越不能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为此,新《
兵役法》和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了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分析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形势,自觉从思想和行动上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克服矛盾困难,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
二、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有序实施
(一)继续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规定,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实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继续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要完善自谋职业补助金机制,规范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其标准连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城镇退役士官从服役第三年起,每增加服役1年加2000元。具体标准的测算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参照同等条件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逐年加大比例,确保 2013年落实省里要求,全市全面实行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城乡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