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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三章 督查与考核工作制度

  六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按照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四个明确”的要求,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对于区政府督查室督办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度。

  六十四、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昌平区优化发展环境实施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考核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区政府折子工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为群众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以及纳入督查考核的其他事项。区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并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中体现奖优罚劣。

第十四章 请假报告制度

  六十五、区长离京出差(出访),应事前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副区长离京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区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区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结束回京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六十六、区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离京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区长、主管副区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提前3天报区政府办公室;外出回京后,应及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章 作风和纪律

  六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七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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