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
(二)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区政府工作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四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决定;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向区委汇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财政年度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点工作、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重大活动;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全区、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排,重大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措施,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区属国有企业改革,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等;
(七)研究和部署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政府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计划,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价格改革及政府定价调价方案,重要民生事项等;
(八)研究决定预算外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事项;
(九)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依法讨论批准、解除、撤销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二)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一晚上7:00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同志以及议题涉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有关专项工作和具体问题。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