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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公众查询渠道。要认真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十八、完善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区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和主持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区政府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接受执法检查,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根据统一安排,认真做好信访接待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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