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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病,是指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和肾移植手术后服抗排异药物及儿童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在门诊进行治疗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普通门诊,是指参合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急诊就诊。

  第六条 在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出院即报和随诊随报。参合人员住院治疗和门诊就医时发生的费用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病人只交纳需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医院为病人垫付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应予补偿的费用。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相关单据复核无误后,通过财政专户将医院垫付的资金划拨至医院。

  第七条 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具体报销办法、补偿比例和办理程序,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区办区管”。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整体规划、政策制定、资金预决算方案编制等工作。

  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主管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

  第九条 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设立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资金筹集、医疗费用报销单据审核和资金结算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等工作。

  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相应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按照农民负担、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原则筹措。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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