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昌平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2〕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水平,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统筹兼顾住院治疗和门诊就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民。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配偶、父母、子女单位医疗费用报销的农民,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之内。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模式是统筹兼顾住院治疗和门诊就医。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是基本统筹与二次补偿相结合。
本办法所称基本统筹,是指住院医疗、门诊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和门诊就医费用,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京医保字〔2000〕18号)和就医医疗机构级别,按照规定比例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2012年底,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累计结余不低于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25%,则对全年住院、门诊特病就医的参合人员进行二次补偿。具体补偿比例根据全年住院、门诊特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确定;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累计结余低于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25%,则不再进行二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