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昌平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2〕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水平,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统筹兼顾住院治疗和门诊就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民。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配偶、父母、子女单位医疗费用报销的农民,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之内。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模式是统筹兼顾住院治疗和门诊就医。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是基本统筹与二次补偿相结合。

  本办法所称基本统筹,是指住院医疗、门诊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和门诊就医费用,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京医保字〔2000〕18号)和就医医疗机构级别,按照规定比例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2012年底,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累计结余不低于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25%,则对全年住院、门诊特病就医的参合人员进行二次补偿。具体补偿比例根据全年住院、门诊特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确定;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累计结余低于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25%,则不再进行二次补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