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管:
(一)协调项目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复内容进行施工建设;
(三)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按要求通过昌平区投资项目管理与监控信息系统上报项目信息和建设动态。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编制工程结(决)算。
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报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380号)规定实行公示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区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察。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按照《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0〕15号)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区监察局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应向区人大报告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投资安排和项目建设情况,接受区人大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