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及投资补助、贴息的项目,应注明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并安排资金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政府投资拟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应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或新开工计划,并已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了招标投标工作。
政府投资拟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建设项目应已通过评审且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已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了招标,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自筹资金已到位。申请贴息的项目,贷款银行应已通过招标确定,并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单。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符合《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当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征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及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指标,并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定职责及工作安排,选择审计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昌平分局、国土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和区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手续的办理,并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