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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使用政府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暂不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审核。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前,应书面征求以下部门的意见或取得以下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复函;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或复函;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行业准入文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前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一)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区政府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其他项目使用区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结(决)算投资总额超出部分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投资总额5%及以上的;

  (四)存在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

  第十四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出部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确定的政府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该计划应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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