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政府投资,是指市、区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各种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区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不含土地储备一级开发项目投资)。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规划,相关配套设施应当同步建设,项目前期手续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符合城市发展要求,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基础设施项目;
(二)农田水利项目;
(三)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