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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政发〔2012〕3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80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12年起对我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收对象。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对象统一为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职工个人不再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二、调整征收机关。

  (一)我市境内中央企业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征收;

  (二)外地进常施工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市建筑业管理处征收;

  (三)其他企业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市地税局征收。

  三、统一征收依据、标准和征收时间。征收机关在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时仍执行《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46号)文件规定。

  四、调整使用政策。防洪保安资金是水利建设基金的重要来源,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应纳入市水利建设基金统筹使用。

  根据我市市区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实际情况,对各区近年来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情况调查核定基数,年终由市财政予以返还,增量部分统筹用于全市防洪重大工程建设。

  五、调整征收经费来源。今后征收机关不再从所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中提取征收手续费。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及代征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六、定期清理破产企业欠缴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征收机关定期提供企业名单,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报市财政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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