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各级卫生、人口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在全市医疗服务、计生服务和药品购销市场建立并实行“黑名单”制度。凡实施“两非”的从业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管理,禁止其再进入医药服务市场、涉足计划生育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经销业务。凡一年内,累计经3名以上孕情(中期以上妊娠)消失的育龄妇女指认实施“两非”行为的机构,原则上列入“黑名单”管理,由卫生、人社部门取消其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四)实行重点场所实时监控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分别在计生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单位的B超检查场所、妇产科工作区域建立实时监控制度,对B超检查、终止妊娠手术场所实行24小时动态实时监控。凡通过监控影像资料发现育龄妇女进入B超、终止妊娠手术区域后孕情消失的且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不能提供相应登记、检查、收费、病历、报告等医疗凭证的,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
(五)建立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对各级各类经过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从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护人员信息进行全面详尽的登记备案,建立含有从业人员照片等资料的从业人员信息库,为“两非”案件查处提供支持。对从业人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核查与更新。
(六)严格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确定本辖区定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格式要求严格审查出具标有统一编号、签发人和联系电话的《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核实查验,及时登记反馈。未按要求审查、出具、查验证明实施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或非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擅自开展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人口计生法》和《省政府218号令》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严格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实行终止妊娠药品定点销售制度,未取得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购进、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对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存、用实行严格的实名登记,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企业严禁向非定点终止妊娠施术机构和零售药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终止妊娠定点施术机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登记管理,定期对终止妊娠药品购、销、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盘点,严禁违规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对个体诊所及不具备流(引)产资质的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发现的终止妊娠药品,实行逆向倒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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