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优化审批环境。立足于实现微型企业行政审批“项目最少、流程最优、办的最快、服务最好”的目标,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能。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代办窗口实行微型企业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十四)优化执法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肃查处针对微型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从严控制对微型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
(十五)营造舆论氛围。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相关互联网站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开设专栏,大力宣传创业先进典型、各类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活动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每年评选表彰10名微型企业创业标兵,编印创业成功案例,组织巡回演讲,激发全民参与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四、组织领导
(十六)建立领导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微企办),办公室设在市创业服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大力扶持微型企业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来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各项政策,切实解决微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市微企办按年度对各县(市)区新增微型企业个数、吸纳就业人数、微型企业成活率以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情况等进行汇总上报,由市政府安排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十八)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微企办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工商、统计、创业服务等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微型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更好的为微型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十九)建立督查工作制度。各县(市)区每个季度要将微型企业发展情况向市微企办上报。纪检、监察、纠风办要定期组织对各地执行支持微型企业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本意见由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效率,共同推进微型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