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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五)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用足用好用活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和贷款规模。将提供反担保人员由在编公务员和有财政编制的事业单位人员扩大到有担保能力的单位人员。凡符合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流动资金不足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微型企业创业者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时间由二年延长到三年。个人申报贷款最高额可达15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20万元、总额最高达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按期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者,实行二次贷款帮扶。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同级财政给予保费率1%的补贴。对每年微型企业担保业务总金额新增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照新增担保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金融信贷扶持。在市政府每年发放的信贷投放奖励资金中增设微型企业信贷投放专项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贷款。加快设立服务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步伐,鼓励银行增设网点,设立微型企业专营机构,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服务收费。银行要进一步简化信贷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全市微型企业贷款年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年平均增幅。

  (七)税收优惠扶持。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依法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行政规费减免。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减免行政规费政策,工商、税务、质监、商务、海关等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区对微型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表制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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