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计划用水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和山东省委1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用水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计划用水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用水计划管理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用水计划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促进用水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措施,又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用水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抓好计划用水工作,坚决守住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红线",努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制定用水计划
自2012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要依据《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10)、《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等用水定额标准,对辖区内农业、工业及服务业等各类取用水户,制定并下达年度用水(取水)计划,取用水户的用水(取水)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取水许可水量,各区域的用水(取水)计划总量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取用水户因生产计划变动提出用水(取水)计划调整申请的,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予以批准。
三、严格用水计划考核
农业灌溉用水(取水)计划要按年度制定,按年度下达,按年度考核;工业及服务业用水(取水)计划要按年度制定,按月下达,按季度考核。农业灌溉超计划用水(取水)的,要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取水)计划;工业及服务业超计划(定额)用水(取水)的,要依据《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鲁价费发〔2011〕179号)规定,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四、严格执法监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用水户取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取用水户按规定装置用水(取水)计量设施,按照批准的取水水源、计划水量取水,并保证其取用水计量设施运行正常。对未按照规定装置取用水计量设施或取用水计量设施损坏未及时更换的,应按照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