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管理情况(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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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 (1)建立专门的监控机构或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专人负责(监控点位数少于50个的,正式编制的监控人员应不少于2人;监控点位数超过50个的,监控人员应不少于3人);
(2)落实运维金额和运维人员对监控中心服务器及网络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对监控平台相关基础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完善。
| 7分
| 无专门监控机构或管理部门的扣1分,专职管理人员每少1人扣2分;
未落实资金和人员对监控中心进行管理和维护的,扣4分;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
监控平台基础信息不完善或信息错误,每发现1家,扣1分。扣完为止
| (1)以各地成立监控机构或明确管理部门、专职人员的文件为依据;
(2)现场稽查时,抽查不少于5家企业的基础信息
| 滨江、开发区此项内容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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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 建立健全监控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包括值班制度、网络安全和数据调取存储制度、机房安全与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网络巡检和数据记录报告制度。
| 3分
| 未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健全的,没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现场稽查时,以各地提供的管理制度为依据
| 滨江、开发区此项内容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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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 省控以上监控点位与市级监控平台的应联通率达到100%。
| 5分
| 不达要求,不得分
| 以监控平台的联网情况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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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网络巡检情况
| 按照《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要求落实网络巡检、数据研判、预警发布、现场处置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 5分
| 未落实网络巡检工作(未发预警信息、未建立管理管理台帐),不得分。
预警信息发布不规范扣2分;管理台帐不健全扣2分;存在应预警未预警的情况,每发现1家扣1分,扣完为止。
| 现场稽查时,查阅管理台帐和预警信息发送记录;并抽查不少于5家企业历史数据核对预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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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督办办理情况
| (1)市局工作督办单、联系单及时办理反馈,办理质量达到要求(按要求立案查处或责令整改);
(2)等各类工作报表及时报送,无迟报、漏报情况且报送质量达到要求。
| 10分
| 存在重复督办(立案查处的除外),每发现1家扣1分,重复督办率高于30%,不得分;材料迟报、漏报或报送质量不高的情况,每发现1次扣1分
| (1)每月以《工作简报》的形式进行通报;
(2)重复督办率=重复次数÷督办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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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情况(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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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验收情况
| 按要求完成省、市环保局下达的建设安装任务并通过验收、实现联网,且验收档案台帐齐全。
| 7分
| 根据完成率计算得分,低于50%不得分
| 完成率以年底监控平台的联网情况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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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现场端设施执法监管情况
| 组织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工作,对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的排污企业依法查处,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
| 8分
| 市局抽查合格率低于80%,不得分;
未制定执法方案扣2分;省厅、市局抽查,每发现1家不正常运行的扣1分,扣完为止;
| (1)抽查合格率=合格家数÷抽查家数
(2)省厅、市局抽查前,属地环保部门已立案查处的,视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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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三方运营公司管理情况
| 加强对第三方运营公司以及通信部门,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和《杭州市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管理工作的考核方案》实施考核,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考核并上报考核报告。
| 5分
| 按要求完成考核并上报考核报告的,得满分;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 以各地上报的考核报告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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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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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对监测
|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程序,组织对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准确性进行比对监测,省控以上监控企业应比对监测完成率达到100%,及时编制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
| 5分
| 每发现少比对1家次扣1分;比对监测季报及时上报,每迟报、漏报、错报1次扣1分;比对监测符合技术规范和要求,每发现1家不规范扣1分。
| (1)以各地上报的比对监测季报为依据;
(2)现场稽查时,抽查不少于5份监测报告
| 滨江、开发区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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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现场核查
| 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对现场端自动监控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省控以上监控企业应现场核查率达到100%,及时编制现场核查季报并上报。
| 5分
| 每发现少核查1家次扣1分;现场核查季报及时上报,每迟报、漏报、错报1次扣1分;现场核查按要求组织开展,每发现1家不规范扣1分。
| (1)以各地上报的现场核查季报为依据;
(2)现场稽查时,抽查不少于5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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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考核
|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程序,对辖区内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开展考核的工作,审核报告编制规范、支撑档案齐全,应监督考核率达到100%,及时编制监督考核季报并上报。
| 10分
| 未及时公布审核结果或发现审核评价错误,不得分。
每发现少考核1家次扣1分;报告编制不规范、支撑档案不齐全,每发现1家次扣1分;监督考核季报及时上报,每迟报、漏报、错报1次扣1分。
| (1)以各地公布有效性审核的文件和有效性审核季报为依据;
(2)现场稽查时,抽查不少于5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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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标志发放
|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程序,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设施及时发放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合格标志及时发放率达到100%。
| 2分
| 存在未及时发放合格标志的情况,每发现1家扣1分,扣完为止。
| 结合日常现场执法和有效性审核复核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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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落实
|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程序,对辖区内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整改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建立管理台账。
| 8分
| 未落实整改工作或整改工作不到位(一年内出现2次不合格),不得分。
国控重点源不合格企业要及时报送整改,每迟报、漏报、错报1次扣2分;
| (1)以各地下达的整改通知和验收材料等台资为依据
(2)现场稽查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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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情况(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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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于
环境执法
|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经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进行超标处罚,拓展环境执法手段,提升执法监管水平。
| 10分
| 辖区内未使用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处罚的,此项不得分。
若辖区内无超标的企业,则不扣分。
| 以行政处罚案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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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于
排污收费
|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经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
| 10分
| 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未使用自动监控数据征收排污费的,此项不得分。
| 以各地提供的用于排污收费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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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加项目
| (1)辖区内成立专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如监控中心)或采取服务外包等形式增加自动监控管理人员力量,可一次性加5分;
(2)辖区内开展主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计量认证试点工作的,可一次性加5分。
(3)自动监控数据运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方面出台规范性文件并具有借鉴和推广作用的,可一次性加5分;
(4)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和视频,查处力度和处罚比重排名全市第一的,可一次性加5分。
| 各地须提供项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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