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环发〔2012〕54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度假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环办函〔2011〕127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环办函〔2011〕1271号)和《2011年度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考核细则》(浙环发〔2011〕13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对各区、县(市)环保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滨江环保分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考核。
拱墅环保分局不列入考核范围,但须按考核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考核原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满分100分):
(一)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管理情况(30分)。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数据传输、网络巡检、督办办理等情况。
1.组织机构建设情况(7分)。建立专门的监控机构或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专人负责(监控点位数少于50个的,正式编制的监控人员应不少于2人;监控点位数超过50个的,监控人员应不少于3人),落实维护经费和运维人员对监控中心服务器及网络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对监控平台相关基础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完善,确保监控平台正常运行。
2.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3分)。建立健全监控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包括值班制度、网络安全和数据调取存储制度、机房安全与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网络巡检和数据记录报告制度等。
3.数据联网传输情况(5分)。省控以上监控点位与市级监控平台的应联通率达到100%。
4.网络巡检情况(5分)。按照《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落实网络巡检、数据研判、预警发布、现场处置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5.督办办理情况(10分)。市局工作督办单、联系单及时办理反馈,办理质量达到要求(按要求须立案查处或责令整改);各类工作报表及时报送,无迟报、漏报情况,且报送质量达到要求。
(二)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情况(20分)。包括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验收,现场端设施执法监管情况,第三方运营公司管理等情况。
1.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验收情况(7分)。按要求完成省、市环保局下达的建设安装任务并通过验收、实现联网,且验收档案台帐齐全。
2.现场端设施执法监管情况(8分)。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执法纳入日常管理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的排污企业依法查处,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
3.第三方运营公司管理情况(5分)。加强对第三方运营单位以及视频、网络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和《杭州市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管理工作的考核方案》实施考核,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考核并上报考核报告。
(三)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30分)。包括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督考核、整改落实等。
1.比对监测(5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程序,组织对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准确性进行比对监测,省控以上监控企业应比对监测完成率达到100%,及时编制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
2.现场核查(5分)。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对现场端自动监控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省控以上监控企业应现场核查率达到100%,及时编制现场核查季报并上报。
3.监督考核(10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程序,对辖区内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开展考核,审核报告编制规范、支撑档案齐全,应监督考核考核率达到100%,及时编制监督考核季报并上报。
4.标志发放(2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程序,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设施及时发放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合格标志及时发放率达到100%。
5.整改落实(8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程序,对辖区内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整改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建立管理台账。
(四)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情况(20分)。包括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方面的应用情况。
1.应用于环境执法(10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经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进行超标处罚,拓展环境执法手段,提升执法监管水平。
2.应用于排污收费(10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经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
(五)附加项目。
1.辖区内成立专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如监控中心)或采取服务外包等形式增加自动监控管理人员力量,可一次性加5分;
2.辖区内开展主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计量认证试点工作的,可一次性加5分;
3.在自动监控数据运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方面出台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借鉴和推广的,可一次性加5分;
4.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和视频,查处力度和处罚比重排名全市第一的,可一次性加5分。
四、考核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