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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搞好中小河流治理,严格基建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确保治理成效与工程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国家规划内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省规划内河道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设计变更类型

  本通知所指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图阶段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共分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一)重大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工程布置、主要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设备等方面,对工程的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符合下列内容之一的均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1、工程任务方面。一是保护对象发生调整,如由农田防护调整为县城防洪或由防洪整治调整为生态建设的;二是治理范围发生调整,由原确定的范围调整为另一治理范围的。

  2、工程规模方面。一是设计投资规模(不包括移民征迁)较批复概算变化10%以上的;二是治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治理长度缩短、河槽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险工段护砌工程量减少10%以上、涵闸建设数量减少10%以上、堤防加固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防汛道路长度或宽度减少10%以上。

  3、设计标准方面。一是设计防洪标准或排涝标准提高或降低,并使堤防和建筑物级别发生相应变化的;二是设计洪(涝)水流量等主要水文成果变化在15%以上的。

  4、工程布置方面。一是堤距缩窄,堤身轴线向河道中轴线移动2米以上的;二是桥涵闸等主要建筑物位置发生较大变化的。

  5、结构型式方面。一是堤防设计断面形式发生变化的;二是护砌结构发生变化,由原防渗防冲处理调整为草皮护坡、混凝土网格等非防渗措施等;三是涵闸等主要建筑物结构布置、基础处理方案、金属机构和机电设备发生较大变化,对工程安全或效益发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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