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三)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3)。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并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应提交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作为申报单位的声明。
(四)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定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项目证明材料
1.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提交:
(1)法律状态证明材料: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国家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检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2)授权前景证明材料: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有国际初审报告的,可以同时提交。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由检索中心依据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文本作出的查新检索报告。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已获得授权的,应提交:
(1)法律状态证明材料: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检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2)获得授权证明材料: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费用证明材料
1.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费用在内的票据复印件,并附加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
2.PCT专利项目国际阶段所发生的官费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费用票据复印件。
上述费用票据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七)市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为一式一份,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五、申报、审核程序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核、汇总。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确定资助项目。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批复文件并拨付专项资金。
六、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请于2012年7月4日至8月10日期间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