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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6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65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申报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中央在渝及我市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其中,中小企业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申请人申报。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二、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已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问题。
  向国外申请专利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后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也可以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资助。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
  三、申报费用
  (一)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权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具体为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PCT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等。
  (二)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检索中心)出具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办理流程及委托书下载见地址:www.patent.com.cn)所发生的检索费用。
  凡已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2009-2011年该专项资金资助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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