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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七是积极配合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工作。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既要降低虚高的药价,也要避免和防止低价恶性竞争。对临床必需、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廉价药品,适当提高价格。

  八是着力夯实医药价格管理工作基础。加强价格调研,完善业务台账,及时准确掌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为调整医药价格提供基础性资料。加强医药价格政策培训,突出医药价格改革政策、新旧医疗服务项目对接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医药价格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九是加强医药价格监督检查。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公示及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继续开展医药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超过最高限价或加成率销售药品、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违法案件,确保各项医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是加强价格宣传。医改及医药价格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宣传工作,及时了解新闻媒体的报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并借助社会及舆论监督,不断提高医药价格管理水平。

  四、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医药价格管理工作方式方法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政府价格监管的新措施、新方法。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要按照要求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财政补助和服务收费两个渠道。在改革补偿机制工作中,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以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为基础,科学界定财政补偿和医疗机构自行消化的比重,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额;结合国家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接工作,在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检测价格。通过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内容,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确保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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