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鲁价格二发〔2012〕66号)
各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19号)精神,加快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全省医改工作稳步推进,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推进医药价格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医药价格改革是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医改工作的全过程。无论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还是公立医院改革,都需要医药价格改革相配合。深入做好医药价格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理顺医药价格关系,是物价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物价部门要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医改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努力发挥政策合力,促进医改深入推进。
二、把握核心,深入践行“阳光物价、民生至上”工作理念
各级物价部门要把 “阳光物价、民生至上”理念贯穿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全过程。深化医药价格改革,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程序严格、操作规范、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立足点和落脚点。制定调整医药价格,既要考虑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更要站在病患者的角度和群众的立场,统筹兼顾,科学规划,让价格政策发挥出最大效益。
三、突出重点,抓好各项医药价格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按照我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今年医改的工作安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按时完成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接工作。新版《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已经发布,各市要抓紧开展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对接工作,并按国家要求在2013年底前完成对接工作。未列入新版项目规范的,原则上应公布取消;确需保留的,于2013年3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卫生厅,由省汇总审核后报国家审批。清理规范期间,各地不得审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应于2013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本地区尚无条件实施的新版项目规范中的其他项目,不得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