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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甘依法办发[201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去年,按照《甘肃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甘依法办发〔2011〕3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天水市、金昌市和省公安厅、文化厅等相继开展并推荐了一批示范活动单位。但大多数市州和部门进展缓慢,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和申报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和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大胆探索创新,注重活动实效。要把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与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推进本地、本部门整体工作结合起来,创造性地谋划和推进示范活动,做到总体有方案,年度有重点,实施有步骤,示范有标准,推广有典型,工作有实效,引导和带动整体工作上新台阶。

  二、申报方式可采取自荐和推荐相结合,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接向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荐;市州政府所属县区政府向市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荐,经市州审核后向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自荐应提供自荐报告和开展依法行政示范活动情况总结(各一式三份),推荐应提供审核报告并附依法行政示范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各一式三份)。已申报的示范单位,要做好巩固完善;没有申报或尚未开展创建活动的,要抓紧组织实施,并及时做好申报工作。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申报工作于2012年9月20前完成。

  三、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各部门的申报情况,结合中期督查和年底考核,通过书面审核、调研总结、实践指导、考核验收等方式,组织考核验收,确定全省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并采取会议交流、现场观摩、网上公布、简报刊登等多种形式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全省推广,带动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未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的,在2012年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时将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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