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治地质灾害(隐患),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活动。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边坡工程(含建筑、交通、水利边坡工程,下同)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隐患,是指具有一定程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经调查认定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现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应急、治理和治理工程维护:
(一)预防,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年度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隐患)基础调查、应急调查、危险性评估、专业监测、专业巡查、汛前排查、群测群防、技术咨询、宣传、培训、奖励、防治管理系统建设等;
(二)应急,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临时应急抢险处置工作或者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紧急工作;
(三)治理,包括既有地质灾害(隐患)的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配套防治(以下简称配套防治);
(四)工程维护,包括专项治理工程、配套防治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技术咨询等。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辖区责任、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政府及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单位和个人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