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竞争性分配绩效目标及其指标管理
第四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行绩效目标审核制度。有关部门负责拟订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并将其纳入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目标及指标纳入竞争性分配公开招标标书(或专家评审方案),作为项目申报及评审、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主管部门在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申请书,制订标书等提交相关资料环节,必须明确要求申报单位、企业等按照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没有申报绩效目标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各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申报,应该要求单位结合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正确采用相关指标来反映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五条 项目评(审)价指标的设置要做到科学合理:一是除应用通用(共性)指标外,还要采用反映项目特性的专业(个性)指标,形成项目的指标体系;二是指标要与申报的绩效目标有较强相关性,反映项目的绩效水平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三是评价指标要能够量化测算,能够进行比较、综合、分析和评价。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将经过评审进入初选项目的绩效目标,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指标进行汇总,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及专家评审两种方式。实行招投标方式的评审环节,按现行规定执行。实行专家评审方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具体评审工作方案,从评审具体程序、评审要点、评审专家遴选与评审指标选定来控制、保证评审质量。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该在组织实施竞争性资金招标评审前制订相关的专家遴选方案,原则上应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遴选专家。个别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部门或项目的竞争性评审,可以采取部门推荐与专家库中遴选相结合办法,在专家库中遴选不少于50%的专家。其中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代表各自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六分之一。评标委员会和现场考察小组重复兼任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