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长政发〔2012〕1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称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根据《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清查本单位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自觉按期缴纳车辆通行费。
二、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车主应自觉按期缴纳车辆通行费,对于拖欠、逃缴应按期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由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三、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车主办理相关手续时,要督促车主按有关规定按期缴纳车辆通行费。
四、车辆通行费征稽部门要加强对拖欠、逃缴、拒缴车辆通行费行为的执法力度,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