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通过多种途径加强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基层监管体制机制,加大安全乡村建设力度,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建立完善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二)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
69.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加快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大同队、区域应急救援汾西队建设。(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配合)
70.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进一步加强省属重点煤炭集团矿山救护队和各市矿山、非煤救援队建设,重点提升矿山、危化、建(构)筑物、隧道、地下空间等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先期快速应急处置作用,满足跨地区、跨行业应急救援任务需要。(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1.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72.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
73.完善省有关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加强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指导和保障等工作。(省安监局牵头,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4.建立和完善区域间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有效提高应急处置效率。要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各级平台间的互联互通,深化应急平台在救援指挥、资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等方面的应用。要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对处置效率。(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75.认真落实《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落实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切实做到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五)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