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严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
11.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切实履行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12.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职能作用,健全完善瓦斯防治、煤矿整顿关闭、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监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指导。(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4.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我省在省外、境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省商务厅牵头,省安监局、省外事侨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5.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山西电监办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