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产业开发相结合。
在县城建设移民新区,要与当地规划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园区相结合,与发展二、三产业相结合,统筹考虑安排搬迁户数与就业岗位;在中心镇(乡)建设移民新区,建房工程与产业开发项目同步安排实施,使搬迁贫困户有事可做。不具备安排产业项目资源和没有安排产业开发项目,以及不具备就业条件的镇(乡),不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任务。
(二)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
以县城和全省规划建设的100个重点镇为主要安置地。县、镇(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确保“四通四有”(通水、通电、通路、通广电信号,有医疗机构、有学校、有农村便民连锁商店、有敬老院或福利院),增强城镇集聚产业、承载人口、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能力,让搬迁群众享受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三)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旧村开发相结合。
搬迁后逐步拆除旧村建筑,科学规划开发利用旧村宅基地和土地,按照不同的开发形式,建设规模种植、养殖园区;实施宜林宜草开发和恢复性生态保护建设;发展庄园经济、农家乐旅游等产业。
(四)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根据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认定情况,做好迁出村救助对象的安置和供养工作,做到“三落实一提高”,即按不同的人员分类,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符合条件的进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并逐步提高养老标准。
三、政策措施
(一)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省人民政府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支持贫困群众易地搬迁,主要用于搬迁建房和购买住房,并根据经济实力和物价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省级补助标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事业建设。要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多种方式筹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2012年开始,省级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和配套支持的产业开发项目。
(二)多种方式解决用地。国土部门参照国家保障性住房工程有关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保障移民建房所需。要将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落实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搬迁旧村开发利用置换的土地指标和补偿费用,重点用于搬迁新区建设用地和搬迁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