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2〕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易地扶贫搬迁是从根本上解决偏远山区群众脱贫问题的重大举措,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工程,是《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新阶段扶贫开发重点工作。我省从1996年开始,经过十多年的努力,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我省实际的易地扶贫搬迁的路子,搬迁后的群众精神面貌、思想观念、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易地扶贫搬迁已经成为很多地区扶贫开发的重要方式。为实现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五年内基本完成山庄窝铺移民搬迁”目标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易地扶贫搬迁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搬迁对象
经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识别的,户籍人口在300人以下、实际居住人口不足一半、农户自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1地理环境恶劣,土地匮乏、贫瘠,环境承载能力不足,不适合发展生产和生活居住的;
2地处偏远,易发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地方病较重,影响和制约群众脱贫致富的;
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滞后,存在吃水难、行路难、用电难、上学难、就医难、通信难、结婚难等问题的;
4本地缺少可开发利用资源,产业发展受限,采取常规扶贫手段难以脱贫的。
(二)时间安排
根据我省贫困地区实际,计划利用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加快移民搬迁进度。贫困县优先安排户籍人口150人以下贫困村的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在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这些山庄窝铺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非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应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
二、工作原则
易地扶贫搬迁要根据搬迁对象意愿和经济能力分类规划安排。经济条件较好,具备城市就业、生活条件的可选择迁入县城;从事种植、养殖等职业的搬迁进入中心镇(乡);没有生产能力、无经济来源的老龄特困群众,采取建设养老院、敬老院的方式搬迁。现阶段以县城、中心镇(乡)为主要安置方向。无论选择哪种搬迁方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