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4加大信贷支持。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要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多种贷款模式,不断推出适应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支持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鼓励和支持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
5积极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省内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股权融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项目融资及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搭建小型微型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对接的平台,引导国内外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6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7扩大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将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县城、乡镇和社区延伸。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60%以上,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全部企业授信余额达到10%以上的商业银行,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
三、加大财政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力度
8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2012年起,省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专业化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以及小型微型企业集群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贴息等。各市、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