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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一)做好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凡新(扩)建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落实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将防雷装置设计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项目纳入建设项目政府集中联合审批流程,加强对联合审批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工作。定期检测防雷装置是防御、减轻雷电灾害的主要手段之一。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努力提高防雷检测覆盖面。对过去已竣工使用的建(构)物严格检测验收,对有关防雷设施不合理、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突出抓好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存储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等重点部位和通信、广播电视、石油化工、医院、大型商场、旅游景点、教育等重点行业的防雷检测,确保安全生产。要严格落实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未经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防雷装置安装不规范的,必须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三)规范实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对于各类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产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和场所,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各类高层建筑、体育场馆、商场、学校、住宅小区等公共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场所,重点办公、文物保护建筑,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等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设计单位应当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施工图的设计依据,根据报告要求、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切实从源头把好防雷安全关,以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四)规范建(构)筑物避雷装置安装工作。按照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进出建筑物的电源线、信号线防雷安全措施的监督,并且把电源线路和信号线路防雷作为消除雷击安全隐患的重点,落实防雷装置和电源、信号避雷器的设计和安装。各设计单位在进行防雷设计时要将避雷装置安装设计作为防雷安全装置列入设计方案中。气象主管机构在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时,要将安装避雷装置作为审核和验收的项目之一。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的检测,以及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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